刑事申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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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述状范文精选

  导语:申诉主要是因为公民或者企业单位对某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服,觉得处理结果有误。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刑事申述状范文精选,欢迎参考。

  刑事申述状范文精选(一)

  申诉人:XX,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

  被申诉人:新蔡县人民法院,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案号:

  一审: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临床用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受害人,在长期的上访未果,求诉无门的状况下,后在相关政府官员的故意设计,诱发产生暴力行为,损毁财物事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有罪指控,非法判处受害人2010年8月19日-2011年8月17日有期徒刑一年的监禁。

  申诉请求:

  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判,进行无罪认定,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申诉的法定事由:

  一.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申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新蔡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新公刑提捕字[2010]第122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

  新蔡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新公刑诉字[2010]第151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新检刑诉[2010]141号五项事实指控涉嫌伪造虚假事实.

  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

  五项事实认定涉嫌非法认定.

  第四项事实指控: 2010年8月14日XX窜至新蔡县古吕镇政府家属院李俊洲家持钉锤将防盗门锁、猫眼砸坏,价值150元。

  系伪造事实,非法指控.

  另有一未经证实,政府声称受害人持刀刺杀领导未遂的虚假证言一份,系意图栽赃诬陷.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

  第五项事实指控: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0)081703号与案发现场照片事实不符,证据存在严重的自我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称:新蔡县人民法院以受害人XX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五次,虽然毁损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但其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严重的是被告人XX在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至于被告人XX犯罪时行为是否节制、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影响本罪名构成。

  (2011)驻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X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损害财物罪的认定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

  四. 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不经逮捕,即行审判.中止后,不经告知,即行开庭.

  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

  此案件并非单纯故意损害财务罪的刑事案件,系一次有预谋的人为制造,设计构陷,对于血浆经济幸存者的人身迫害,一次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谋杀未遂事件.

  中国政府作为法治文明国家,作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成员,理应承担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责任,履行承诺,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且一审违反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程序、若不及时纠正原审裁判,势必将造成更为恶劣的不良影响,败坏中国司法声誉,故强烈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刑事申述状范文精选(二)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1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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