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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关注无偿献血事业的爱心人士打来电话,询问“捐献血浆和献血是一回事吗”、“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区别”、“捐献血浆能否享受血液报销政策”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做以下回答,供大家参考。
第一,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不同的科目。
1.《血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因此,血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负责本地区的无偿献血工作,为各医疗临床用血单位提供安全血液;单采血浆站是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立,从事血浆采集业务,提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场所。
二、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单位性质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单采血浆站隶属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是公益性组织。
第三,无偿献血不同于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地区的公民参加献血。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单采血浆区域组织动员单采血浆者,并对单采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因此,单采血浆站的组织动员属于企业自身行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义务参与宣传、组织和动员。
四、无偿献血的血液和单采站采集的血浆有不同的用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采集的血浆供给生产企业制作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处理后的血浆不能用于临床输血,只能作为原料提供给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五、是否享有国家承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对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献血证给予适当补贴。”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根据献血人数,无偿献血者可享受国家献血奖金、银奖和铜奖,以及各地不同的奖励政策。
2.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不存在“享受国家认定和地方奖励政策”的规定,供血浆者捐献血浆后获得的营养费也是单采血浆站自身的企业行为。
不及物动词用血后享受报销政策吗?
1.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按当地政策享受血液费用报销政策。(详见各地无偿献血还款政策)
2.单采血浆站的供血浆者不享受供血浆后血液费用报销政策。
七、捐款金额与区间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指出:血站一般每次采集献血者血液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每名供血浆者采集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ml(含抗凝溶液,按体积比折算的质量比不得超过600g)。严禁过量采集血浆。两次捐献血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来源:来源: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李莉
审核:崔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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