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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以及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方式,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监管机构必须关注的焦点。然而,在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前,金融消费者的诉求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反馈。
2015年1月,华泰证券用户王先生在客户经理多次推荐下,安装并激活了华泰证券手机客户端。为了操作方便,王先生通过财富进行了分级基金“富国国企改革分级”的认购操作。
1月5日,王先生通过财富通交易导航页面显示的“基金交易”项目购买了该基金,但该项目属于场外基金购买。因为没有明确标注王先生,所以在购买过程中发现了差异。而“瑞星音乐财富通”中的“场内基金”选项隐藏在“更多…”中。
按照分级基金正常的场内申购,分级基金可以在T+2个工作日进行拆分,而华泰证券实行的是T+1拆分(忙拆)和T+2卖出字基金的分级基金交易流程。
1月7日王先生准备分拆时,发现购买的基金属于场外基金。如果他想分拆,他必须去营业部签署场外基金对场内基金的再托管协议。在与客户经理协商信息后,王先生于1月8日赶到营业部签署了书面的再托管协议。
但王先生反映,由于交易软件原因,1月12日基金拆分失败,1月13日不得不再次拆分。1月14日基金清仓时,由于交易软件原因,几个小时后被卖出。王先生提供了多点交易证明和谈判录音,试图就此事联系华泰客服中心求证,因客服中心忙未接通。
王先生在使用手机客户端操作过程中,感觉被证券公司操作页面诱导,操作过程中未提及任何场外交易。在证券公司的交涉中,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其客户经理辩称基金交易默认场外是行业主流做法。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部分券商的移动交易软件,可以看到部分券商在导航页面有明显的场内基金交易提示。王先生对协商结果不满,向证监会投诉。
证监会接到处理后,将此事送至华泰证券总部所在地江苏证监局。接下来的一个半月,王先生表示没有接到华泰证券和江苏证监局的任何联系,然后做出违约基金交易是场外基金的结果,这是业内的主流做法。
王先生对江苏证监局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不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章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六)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在此次谈判中,无论交易的操作流程是否适合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王先生一直致力于维护作为客户的知情权。
谈判结果
王先生向江苏证监局信访办投诉,后拨打证监会热线寻求专家解答。截至2015年3月8日,王先生尚未收到证监会的回复,其损失尚未得到赔偿。
编辑的结论
对于投资人王先生的疑问,编辑多次联系华泰95597客户进行询问,但始终占线,没有打通。于是,编辑通过网上信息服务做了相关业务信息,并致电相关基金公司询问认购费用。
编辑了解到,申购费并不是证券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基金公司设定相关申购费用,知道价格。经纪人可以酌情开展促销活动。基金公司首页的申购费优惠活动不同时适用于其他代销机构。
客户的不满主要来源于他们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同时,相关软件并没有提供分级基金这类复杂操作的指令。和客户经理谈判往往属于亡羊补牢,给资本市场的波动和时间的拖延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
随着金融行业互联网业务的广泛开展,通过便捷的网络服务节省时间和成本是广大投资者的追求,但在业务推广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面对网络交易平台,尤其是移动交易平台,产品启动时间还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对于不了解移动平台的投资者来说,产品缺乏相应的操作提示和产品说明。
金融交易涉及投资者的真金白银,其安全性、合理性、便捷性都涉及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相关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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