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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为女友赡养父母,与“父母”同住数十年,最后却因房屋纠纷闹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
案例简介
戴和朱是夫妻,他们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朱大姐和二女儿。2000年6月15日,朱晓玫与女友朱晓玫因无照驾驶而死于交通事故。韩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韩作为朱、戴的儿子,愿意赡养父母,朱夫妇表示同意。
韩改名为朱后,以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入朱的户口。在朱夫妇的控制下,朱与结婚,并育有一子。
2017年11月13日,甲方(朱、余某及其儿子)与乙方(朱某、戴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朱夫妇将其房屋上面三层归甲方所有,下面三层归乙方所有,朱户口成为独立户后,余某及其儿子为其家庭成员。2019年,朱患胰腺癌住院,朱与朱因选择医院、看病、陪护、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产生分歧。朱夫妇曾多次不满对朱的做法。
2020年7月4日,朱对其遗嘱进行公证,将其名下的部分产权在死后留给姐姐朱独自继承。朱某死亡后,戴某、朱大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余某及其儿子立即搬出涉案房屋,并迁出除原告以外的其他所有人的户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朱、戴二人共同财产,各占50%。2017年11月13日《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涉案财产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享有随意撤销的权利。朱某通过公证遗嘱撤销赠与后,戴也当庭表示要撤销赠与,故该协议自始无效。
故法院判决朱、余某及其儿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出涉案房屋;驳回原告戴某、朱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陈述
传统习俗中的“收养”现象屡见不鲜,因“收养”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也往往因为情感、理智、法律的纠结而备受争议。
本案中,虽然朱以儿子的身份与朱夫妇共同生活了20余年,具有类似传统习俗的“收养”性质,但朱当时已满14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他与朱夫妇未形成收养关系,不是朱的法定继承人。因朱某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分得的房屋留给朱大姐独自继承,目前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为戴某和朱大姐。
此外,朱因内疚主动改名入朱家,以报恩养朱、养戴。在相处过程中,朱和戴视朱如己出,十几年来在操办婚礼、抚养幼子等方面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另一方面,朱对朱、戴的态度一般,尤其是在朱治病期间,表现更是差强人意。本案判决结果既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又大力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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