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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印不是一种特殊的印章,而是一种盖章的方式。
在签约页盖章是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
骑在几个合同文本的边上,盖个章,是必要的补充。
没错。骑在缝封上是多页盖章的一种盖章方式。
所以是骑印,不是制服印。
昨天咨询单位的老板又把签好的买卖合同发给我审核。
内容之前已经复习过了,不需要仔细看。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也很规范。
但有一个问题:一份三页的合同,担保人只在最后一页盖章。
我马上给老板打电话,“方便的话,让担保人盖章骑马钉”。
使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保证事项有明确的表示。
包括担保的主要债务的内容、范围、金额和担保方式。
如果盖章页上没有关于担保事项的条款,担保人只在那一页上盖章,那么担保人事后可能会扯皮。
例如,他们可能会说前两页被替换了等等。
客观上,买卖双方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所以为了减少纠纷,补缝封大有裨益。
(为什么这只狗这么像我在电脑前)
同样的,还有印章,签名,手印。
为慎重起见,有些单位要求签字人每页都要签字。
比如开发商、银行等机构保证每一页都有签名认可。
如果一个页面没有被识别,可能会造成极其不利的结果。
最好各方都盖好封条。
只有甲方盖章了骑马订,所以不可避免的乙方会说甲方偷页后盖章了骑马订。
至此,我想起之前代理的几起金融借款纠纷。
我代表赞助商。
在一堆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
当然,银行有印章。
在辩论阶段,我指出:
本案中与某某有关的唯一证据是借款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除了签名外不能反映任何具体内容。
最终没有明确由谁担保,担保的主债务是什么,担保的范围是什么,担保期限是多长。责任如何保证?
作为银行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这个合同对某某有约束力,那就违反了证据的基本规则。
随意换页,然后装订在一起,这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法院还认定,让某某背负巨额债务是非常可怕的。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问题,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相应风险。
相应地,司法审判应该给予社会积极的引导。
只有通过法院裁决,才能迫使金融机构改善管理。
故本案不应认定某某对涉案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这里应该有掌声
庭后法官和银行的代理人都说我说的有道理。
但是,法院在判决中没有采纳我的观点…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没有盖章或签名的合同本身就具有争议属性。
但是,从一个棘手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采取技术措施,以避免缝印章或签名。
但从公平角度考虑,建议合同各方完善盖章或签名。
尊重事实,诚信履约,才是各方长久之道。
最后,特别说明:
盖章与否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备要件。
只是减少纠纷的技术手段。
引起大家的注意就行了,不用太担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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