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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还收购,余江2人被处罚
财物被盗,你最关心的是什么?案子破了吗?或者损失还能挽回吗?
“不买不卖也没什么坏处。”有一种人,虽然不是他干的,但无形中助长了这种盗窃行为。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县分局平定派出所在持续打击盗窃的同时,顺流追击,沉重打击了收赃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1起案件
2022年4月20日,违法者陈某找到邓埠街一家手机维修中心,将被盗的价值1780元的GT2手机转卖。维修中心的老板陈某以8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部手机。
5月5日,在分局智慧中心的协助下,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县分局放下派出所锁定违法行为人陈某,并对陈某展开调查。陈某在铁证面前供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有偷必有卖。办案民警快速出击,一举拿下修理厂老板陈某。修理店老板陈某买了这部手机,知道它可能是赃物。警方依法对修理店老板陈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4月21日,违法行为人赵将徒手撬门盗窃的4条0和2包精品香烟1916转卖给某烟草酒店老板周。周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些香烟。赵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县分局平定派出所民警顺藤摸瓜,找到了购买赃物的周某。周对自己购买赃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公安部门的说法
5月初,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县分局平定派出所破获7起系列盗窃案件,5名违法者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回手机两部,赔偿手机款1700元,使用1916品牌香烟4条,为群众挽回损失16000余元。
舒普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窝藏、转移、买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购买公安机关通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余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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