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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各种宠物。宠物不仅能给生活增添许多乐趣,还能给人们带来精神安慰。但随着宠物尤其是宠物狗的增多,宠物狗伤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宠物受伤谁该承担责任?养宠物背后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几起案件,以期提醒饲养者依法文明饲养宠物,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违规养猛犬伤人。
构成侵权,负全责。
一天,高笑和他的爱人在小区外的路边等红绿灯。就在这个时候,一只没拴狗链的灰色魏玛大狗从路边冲了出来,咬了高笑一口。
事发后,高笑去了医院,被诊断为右腹壁被狗咬伤,皮肤撕裂伤。高笑了解到这只大狗是程潇养的。事发当天,程潇的父亲老程外出遛狗。那天路上行人比较少,老程就解开了牵狗绳,让狗“散一会儿步”。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高笑将程潇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程潇声称他的魏玛狗一开始并没有咬高笑,只是轻轻地扑向了高笑。因为高笑带着老程不肯走,高笑的爱人不得不和老程打起来,魏玛狗为了保护主人咬了高笑。
海淀法院通过核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老程饲养的大狗只是咬伤了高笑,并没有被捆绑。法院认为,程潇违反养犬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遛狗出家门时不拴狗,致使狗咬伤他人。程主张对自己被咬伤有过错,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程潇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潇赔偿原告高笑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费共计8475.44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烈性犬比较危险,在屋外遛狗容易发生主人管不住的情况。因此,民法典对犬等危险动物的侵权行为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一旦动物造成伤害,饲养者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魏玛犬。被告程潇非法饲养魏玛犬,未牵绳遛狗咬伤高笑,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养犬前,一定要及时查看当地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单,防止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如果被烈性犬或大型犬攻击、伤害,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找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保留好证据,如报警回执、涉案犬的养犬登记证照片、事发时的录音录像等。,从而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其权益。
不拴狗绳会导致残疾。
有10万的过错赔偿
晚饭后,刘女士带着小狗出去散步。途中,一只没拴狗链的狗突然从后面窜出来,咬了她的小狗一口。刘女士见状,赶紧拉了拉牵绳,想把两只狗拉开。没想到,她被牵绳绊倒,重重地摔在地上。路过的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粗隆骨折。
住院期间,刘女士花了近16000元医药费。事后,受伤狗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刘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辩论。李先生认为,刘女士是被自家狗的牵绳绊倒的,与自己无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小区道路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事发当晚,刘女士牵着牵绳正常拉着自己的宠物狗往前走。这时,李先生的宠物狗从后面跑过来,没人拉,两只狗撕咬,导致刘女士被牵绳绊倒受伤。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无需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监控视频显示,李先生对未给自己的宠物狗拴狗链,导致刘女士在两条狗撕咬过程中受伤存在过错。故李先生应对刘女士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负全责。刘女士拖着自己的宠物狗正常行走,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508.11元,鉴定费4350元由被告李先生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即使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本案中,李先生遛狗不拴绳,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且刘女士无侵权故意,故李先生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加强对动物的安全管理,通过犬绳、犬链等适当方式控制犬只,防止其违规前往车站、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带狗乘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给狗戴上口套,或将狗放入狗笼等。,从而避免动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预防动物侵犯的后果。否则,当动物对人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狗伤人事件频发。
原饲养者负责赔偿。
杜阿姨养了一只泰迪狗球。2020年冬天,球不小心丢了,杜阿姨找遍了附近所有的公园都无济于事。没想到,2021年4月,球球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来了。
隔壁小区的苏女士说,杜阿姨家的小狗咬了自己,让她赔医药费。通过辨认,杜阿姨根据颜色和大小认出这只脏兮兮的小狗确实是自己家的球。原来球丢了之后就一直在外面游荡。这段时间,我住在隔壁的小区,靠小区好心人喂的饭过活,晚上睡在绿化带下。杜阿姨认为,球丢了这么久,早就不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了,不应该为咬路人承担责任。赔偿协商不成,苏女士将杜阿姨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杜阿姨表示,事发时她已经不是球的主人了。跟球在外面咬别人没关系。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小区监控视频和杜大妈的陈述,认定苏女士在小区道路上正常行走,被一只没有牵绳的棕色白腹泰迪犬咬伤小腿。这只狗是一只流浪狗,杜阿姨是它原来的饲养员。
法院认为,逃逸的动物在逃逸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杜阿姨的宠物狗在逃跑过程中咬伤了原告苏女士。因此,狗的原饲养人杜阿姨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杜阿姨向苏女士支付医疗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控制,在逃跑或者流浪过程中伤人的,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无论是原主人主动抛弃(遗弃)还是被动抛弃(逃避)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保管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原所有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未尽到动物控制义务而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逃跑的动物,原主人并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脱离对动物的占有。根据《民法典》的遗失物所有权制度,逃逸期间动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主人。本案中,杜阿姨的宠物狗由于控制不当,客观上脱离了其控制范围,导致苏女士被咬伤,杜阿姨一直是狗的主人。因此,杜阿姨作为狗的原饲养人和主人,应对其伤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流浪猫狗伤人的事屡见不鲜。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笼子等安全措施,封闭窗户和医院,防止动物走失和逃跑,更不能随意遗弃动物。这样做不仅是对宠物负责,也是对他人乃至公共安全负责。一旦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外伤人,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应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拉犬只;大型犬、烈性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携犬出屋行走。
老虎店坪
养宠物,尤其是宠物狗,确实能给人们带来很多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上的快乐,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宠物粪便随处可见,狗吠声打扰睡眠,尤其是宠物伤人的事情时有所闻。
所以养宠物如何趋利避害,消除弊端,是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首先,养宠物的人要学会掌握民法典关于畜牧业的规定,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思维解决饲养宠物过程中的问题,努力提高自己的文明程度和公共道德水平。
其次,有关部门尤其是基层组织要严格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妨碍公共秩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宠物主人。司法部门也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全过程,加大以案说事的力度,让宠物主人有所警惕,行为规范,推动社会各界共建干净卫生、祥和安宁的生活环境。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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