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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
本文件是强制性标准。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
本文件是山西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颁布实施后,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严于本文件,或新修订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监督。
本文件由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严新、贾宁、高峰、董新春、张燕。
该文件于2020年12月11日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标准确定、实施和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和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在文本中引用的标准而构成本文件的基本条款。其中,只有与引用文件日期相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适用于本文件。
GB 9801 空气体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法
GB/T 15432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空空气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GB 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羰基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碳氢化合物、甲烷和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HJ 77.2环境空气体和废气中二恶英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气相色谱法-高分辨率质谱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环境空气体和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583环境中苯系物的测定空气-固吸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体中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测定环境空气体中的总碳氢化合物、甲烷和非甲烷碳氢化合物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环境空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HJ 732气囊取样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空储气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控技术指南总则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46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
HJ 878钢铁工业和焦化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技术指南
HJ 916环境中二恶英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碱雾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77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钢铁工业本文件所指的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过程。
3.2烧结铁精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所需比例配比,加水混合造粒,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点火排气,使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的过程。
3.3球团矿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膨润土混合均匀后,用造球机制成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矿氧化固结。
3.4炼铁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并通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产出液态渣和生铁。
3.5炼钢是对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进行熔化、加热和提纯的过程。)满足成分和纯度的要求。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冶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铸造(连铸)。
3.6通过加热、热轧或冷轧将钢坯轧制成所需成品钢的过程。该文件还包括在钢表面用金属或非金属涂覆和电镀钢的过程。
3.7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的现有企业,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8新建企业:本文件实施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9标准状态是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准状态”。本文件中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基于标准状态下的干气。
3.10密封材料不与环境空气体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和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体隔离的状态或操作方式。
3.11材料、工作场所等的状态或操作模式。通过完整的围护结构与周围空隔开,以及门窗、盖板、检修门等配套设施。设置不必要时应关闭。
3.12热处理炉将钢铁材料加热至轧制温度,或置于特定气氛中至工艺温度,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改变表面或内部结构和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淬火回火炉等热处理炉。
3.13通风口的高度是从通风口(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的地平面到通风口出口米的高度,单位为m。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排放限值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应符合表1 ~ 4规定的排放限值。
4.3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原材料和运输系统
4.3.1.1铁精矿等原料堆场、煤、焦粉等燃料堆场、石灰(石)等辅助材料堆场应采用封闭式料场(仓库、棚、仓)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货场应当硬化,出口处应当配备有效的车轮和车身清洁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铁精矿、烧结矿、球团矿、块矿、煤、焦炭等散装材料。在4.3.1.2工厂应采用封闭输送设备,如封闭带、封闭走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对于需要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末,应采取密闭措施,或采用吸卸罐车等密闭运输方式;汽车、火车卸车点设置集气罩,带式输送机转运点设置密闭罩,并设置除尘设施。
4.3.1.3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过程应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室内进行,用密闭管道或容器运输。
4.3.1.4的除尘器应设置封闭的灰仓,及时排放,粉尘不得落地。粉尘运输采用real 空罐车和气力输送。
4.3.1.5的道路应该硬化,并采取清洁和洒水等措施保持道路清洁。
4.3.2烧结和球团焙烧
4.3.2.1原料和燃料的粉碎、筛分、混合等环节应当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2烧结机机尾(球团带焙烧机机尾)应有封闭罩,并配有除尘设施。
4.3.2.3烧结矿冷却机应在接收点和卸料点配备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4的成品筛分装置、转运点、成品矿槽顶部的移动接收点和底部的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的盖板和除尘设施。
4.3.3炼铁
4.3.3.1槽系统的接收点、转运点、给料、筛分设备等工位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顶部应配备除尘系统。
4.3.3.2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摆动喷嘴(或槽位)等产尘点应密闭,有集气罩和除尘设施;高炉出铁口和铁水包应配有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4.3.3.3渣沟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干渣堆积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3.3.4铸铁机浇注站和铁水槽上部应设置集气罩,并配有除尘设施。
炼钢
4.3.4.1的石灰卸料点和装车点均设有密闭集气罩,并配有除尘设施;转炉应有防火门密封,炉前、炉后应有集气罩,并有除尘设施,转炉车间应有顶盖和除尘设施。
在4.3.4.2电弧炉烟尘排放的基础上,采用了密闭罩和屋顶罩的收集方法。
4.3.4.3钢包精炼炉、氩氧脱碳炉等精炼装置设置集气罩和除尘设施,车间设置屋顶罩和除尘设施。
4.3.4.4混铁炉、脱硫、浇包、刮渣等铁水预处理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4.3.4.5的废料切割应在封闭的空室内进行,室内有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4.3.4.6石灰窑焙烧过程中原料和成品的筛选配料应密闭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钢材轧制
4.3.5.1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涂装及后处理工段的酸雾和碱雾应设置除雾器。
在4.3.5.2喷涂作业中使用含VOCs产品的过程,设备和零件的清洗等。应密封,并将废气排放至废气收集系统。如果无法密封,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和处理措施。
4.4监控要求厂区内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主要无组织污染源,监控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
4.5排气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根据已通过审批、审查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确定。
4.6基准氧含量要求烧结机和球团竖炉干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6%,链篦机窑和带式球团焙烧炉干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8%,炼钢石灰窑和白云石窑干烟气基准氧含量为8%,轧钢热处理炉加热炉干烟气基准氧含量为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5%。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根据公式(1)换算成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在国家和省规定未明确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企业的自我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符合HJ/T 373、HJ 819、HJ 846和HJ 878的要求。
5.2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HJ 75、HJ 7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3排气筒应具有永久性取样孔和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的施工应符合GB/T 16157、HJ 75、HJ 76和HJ/T 397等相关要求,同时应设置标准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4实施监督性监测时的采样频率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846及相关分析方法和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采样方法应满足HJ/T 55、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及相关分析方法和标准的要求。
5.5应选择表6中列出的方法标准来测定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本文件实施后,有新颁布的监测分析方法国家标准,且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标准测定
6.1对于有组织排放,当采用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根据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一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落实相关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的依据。
6.2对企业边界及周边区域,采用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如果企业未能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控制要求,则属于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实施和监督
7.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应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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