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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白皮书》。天津海事法院立足海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海事司法专业化和跨区域管辖的双重优势,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海事纠纷。2014年以来,京津冀海事案件前四位分别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水产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海洋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此外,京津冀海事案件涉外程度高。2014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2752件,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案例1举报危险化学品被行政处罚。
2018年1月,天津至臻公司从天津港向泉州安通物流公司预订了两个集装箱货物,申报货物为“陶瓷熔块”。1月17日,北江海事局对样品进行了开箱检验和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的结论均表明,样品的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钠,应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3月23日,北江海事局、至臻公司以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虚假托运为由,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规定对至臻公司处以10.9万元的行政处罚。振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送达振公司。如振公司不服,将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上诉。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请求。原告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隐瞒或者谎报危险货物,导致承运人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容易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原告智臻公司认为,在类似违法情况下,国内其他地方海事行政部门的处罚金额小于北疆海事局的处罚金额,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在严格审查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具体违法情况,合议庭认定北疆海事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10万元至20万元”的幅度内作出10.9万元的罚款并无不当。
■案例二:法官“放水养鱼”,双方握手言和。
2019年5月19日,原告邦达公司与被告薛飞公司签订集装箱运输协议合同,约定由邦达公司为薛飞公司运输货物。邦达公司履行合同后,截至2020年1月21日,薛飞公司已拖欠邦达公司26张提单代理费共计359188元。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被告顾某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该案是海事法官主动作为,有效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妥善化解跨区域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被告薛飞公司是石家庄市的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近半年,资金链断裂,难以偿还原告欠款。海事法院立案后,承办人多次赴石家庄开展送达、调解工作,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通过审判长耐心细致的劝说,被告人顾某某配合法庭完成了送达手续,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考虑到被告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偿还原告全部欠款将直接导致其破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长主动提出了“放水养鱼”的调解方案,尽一切努力使原、被告达成协议,分期分批偿还欠款,延长还款期限,减轻被告企业的还款压力,积极修复原、被告企业的合作关系,以促使双方企业继续开展业务往来。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查明损坏原因,规范理赔处理。
2017年6月,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运船务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携带原告的88卷镀锌卷板,从曹妃甸运往广州乐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现货物外包装是湿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涉案货物实地查勘后出具了评估报告,认定湿态涉案钢卷49卷,正常货物39卷,事故损失33471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被告都派人到事故发生地协商货物的处理。被告主张对外观正常的39件货物按正常价格处理,对外包装潮湿的49件货物以底价3550元/吨进行网上拍卖。原告不同意,以3000元/吨的价格将钢材全部卖给案外人广州某公司。处分货物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销售差价损失及其他损失共计106万余元。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天津中运船务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公司334710元。
由于海上运输时间长、自然条件复杂多变的特点,钢材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钢材受损索赔已成为河北省沿海港口经常发生的纠纷之一。因此,正确识别钢材货损原因,确定损失金额,有效规范理赔处理规则,有利于规范京津冀地区钢材运输秩序,促进区域航运业发展。
本报记者李倩
来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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