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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群众举报、目击犯罪举报、侵害自身权益指控等司法实践。证明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检举、揭发(控告)在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惩治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刑事诉讼的材料和线索来源主要有:1。专门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局)发现的犯罪材料;2.专门机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3.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4.检举、控告、揭发(举报)和公民的扣押、自诉人的自诉、罪犯的自首等。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一般的行政规范,我们或多或少都能看到“检举、举报、控告、揭发(举报)”等字眼出现在相关的官方和民间文本中。这些词看起来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甚至很多时候立法者并没有非常详细地研究这些词背后的含义、概念和特征,只是基于具体的语言使用场景,仅此而已。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刑事侦查程序的规定,也在走向成熟。时至今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方式和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检举、控告、揭发(控告)有着各自不同的内涵特征。
一、犯罪举报、检举、控告、揭发(控告)的法律来源
刑事举报、检举、控告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10条,揭发(控告)主要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立功和减刑,以及《刑事诉讼法》立功的相关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能够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检举、控告、揭发(控告)的概念和特征
(一)报告的概念和特征
报案的字面意思是向专门的国家机关举报违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举报,这里是传达、告知、举报;Case,这里是一个案件,一个事件,特别是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
报案的概念。虽然对报案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认为,报案是指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或者单位发现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国家机关揭发、检举的行为。
报道的特点。1.发生违法犯罪的事实;2.对立案主体没有明确限制,任何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提起诉讼,包括被害人。如果是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在向专门机关报案时,行为人没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否则可能是自首或者坦白的案件。3.必须向专门机构披露或报告。
(二)报告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报告的字面意思:报告,报告(例如,它的意思是向上;报告,这里是传达、通知、报告)。
报告的概念。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国家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
报道的特点:1。举报人是与被举报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人;2.举报人一般知道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和部分或全部犯罪嫌疑人;3.举报人一般不希望被举报人知道自己。
(3)指控的概念和特征
对控告的字面理解: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申诉),这里指出罪、控告、检举的含义;起诉,这里指的是向行政司法机关检举、控告、告发、告状)。
指控的概念。这里的“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向司法机关告发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行为。
指控的特点:1。指控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可以代为讲述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4)揭发(控告)的概念和特征
对揭发(控告)的字面理解: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揭露坏人坏事(揭露隐藏的事情,揭发、揭露、揭发、揭发、揭露、揭露、揭露;发送,查找;检查,这里的意思是揭露别人的过失和罪行;抬,有向上的意思)。
揭露(举报)的概念。是指主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其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查证属实。
揭发(指控)的特点:1。揭发(控告)的对象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或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违法人员不是指控对象。2.举报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该早于司法机关查获之前。在刑法中设立检举揭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法的效率原则,提高侦查和打击犯罪的效率。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被国家专门机关揭发(检举)的,检举就失去了惩罚作用,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依据。3.揭发(检举)行为必须经过专门的国家机关查证,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活动才能被有效查获。4.揭发检举发行行为的成立,可以揭发(检举)犯罪的预谋、正在进行的犯罪和已经实施的犯罪,也可以揭发(检举)特定的人和行为(如共犯、其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等。).
三、举报、检举、控告和揭发(检举)的区别
(一)控告和举报的区别
1.两种方式提出的主题是不同的。检举人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检举人可以是除被害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单位。
2.这两种方法的目的不同。投诉的主体是通过向国家专门机构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一般是出于单纯的正义感和正义感向国家专门机构举报。
3.提出主体与犯罪事实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基于“1”点中主体的不同,很明显,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比举报人所举报的犯罪事实关系更为密切,举报人对犯罪事实和案情的了解更为间接。
4.提出被试对相关犯罪事实有不同程度的认识。由于控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是被害人本人(或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人),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比举报人更了解案情。
5.他们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指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犯罪。举报更多的是公民的义务。
6.提出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因为原告往往是被害人,他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举报人只能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和材料提供者,属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当事人。
7.提出被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不一样的。因为控告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控告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很高;举报人只是出于正义感,自身合法权益可能不会受到直接侵害,可能害怕打击报复,所以举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低。
(二)申报与举报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受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告密者不是受害者。(1)提出主体对案件有不同理解。如果在街上看到违法犯罪行为就报警,很多报案人可能只是偶然知道案件,对案件的细节和整体情况了解不多。②基于①中主体对案件的不同理解,一般来说,举报人认识嫌疑人,但举报人不认识。(3)提出被试对办案进度的不同关注。由于报案人很可能只是偶然知道案情,报案人本人不会参与其中,一般不会太关注案件的后期处理;举报者的动机是正义和公正,所以他通常会关注案件的进展。
2.举报人是受害者,举报和被举报的区别类似于举报和控告的区别。
(3)控告与举报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受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告密者不是受害者。①不同科目。检举人是被害人,检举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单位(这里不包括被害人)。②目的不同。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里,告密者通常是偶然发现犯罪事实的。报案人本人并没有涉案,报案也不是为了自己的权益。③两个主体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基于①中主体的不同,控告人自身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举报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系。④两个主体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基于与“③”中犯罪事实的联系程度不同,控告人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对案件事实了解较多;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系,对案件事实知之甚少。⑤两个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同。由于控告人的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他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高;由于报案人本人并未涉案,本着“各家自扫门前雪,他人不负责霜降”的原则,报案人相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低。⑥两个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原告往往是受害者,属于诉讼中的当事人;举报人只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者,属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告密者是受害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是否认识嫌疑人。
(4)揭露(举报)
刑事诉讼中的揭发(控告)主要规定在相应的立功、减刑条款中。检举揭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争取更加宽大的处理,提高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效率,也是刑事诉讼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死刑执行前,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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