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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1年茅台酒厂成立以来,茅台酒的销售价格一直按国家价格政策确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具体价格方面,有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产地)四种。
定价方面,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茅台酒略高于其他名酒。但在1988年之前,茅台酒的价格长期远低于价值。以出厂价为例。1951年至1956年,平均每吨价格为2553.02元,每瓶价格为1.28元。1957年价格调整为每吨3574元,每瓶1.79元;1961年调整为每吨5000元,每瓶2.50元;1974年调整为每吨10000元,每瓶6.20元。
1961年,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茅台酒厂开发了125g和250g的产品。
上世纪80年代,国家对茅台酒的销售价格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1981年茅台酒出厂价每吨16800元,500克每瓶8.40元;1986年出厂价每吨20262.96元,500克每瓶9.54元;茅台酒内部供应的核定零售价格为:白纸包装500g每瓶18元,彩盒250g 10元,彩盒500g 20元,250g 11.50元,125g 7元。
1986年,茅台酒厂还改进了计量单位,将克改为毫升,将每吨2000瓶改为2124瓶。
1980年代的价格:
1981年国家批准出厂价8.4元/瓶。
1986年国家批准出厂价9.54元/瓶。
1987年国家批准出厂价14元/瓶。
1988年国家批准的零售价为100元/瓶(此后国家逐步放开价格。)
1989年全国零售价106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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