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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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最新1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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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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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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