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2024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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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

  导语: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欢迎参考。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岁,伊旗人,司机,现住:伊旗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公司总经理:XXXXXX,电话:XXXXXX。

  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X。

  被上诉人因原告XXX诉被告XXXX撤销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XXXX就XXX诉XXXX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移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9月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XXXX对该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东胜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本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中是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裁定书中被上诉人的理由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车辆营运合同》中虽有‘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请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约定,但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一,而东胜区人民法院五者皆不属,??。”然而,被上诉人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东胜区人民法院不属于任何五个地点。所以理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而裁定中法院的裁定思路却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后,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倒置过来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法院要求原告去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那么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就成立。这就像甲起诉乙,诉讼请求为要求乙返还其欠甲的100万,结果法院的思路就是这样的’,要求乙去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甲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而如果乙无法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乙返还甲100万元一样的荒谬。而实际上是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就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而在甲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乙甚至可以一句话都不说也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同理,在本次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上诉人根本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更不应当因发表反驳意见而承担不利后果。故此东胜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

  二、协议管辖有效,东胜区法院享有管辖权(反驳意见)

  在裁定书中提及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东胜区只有李永平的一份证言为证,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说法是错误的。有蒙凯公司的宣传广告一页,录音资料一份,照片若干张。该广告的地址写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

  一号(包府路九公里处)。照片若干张,其中有些照片中明确的写着公司的总经理为白玉良,这些照片就贴在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蒙凯公司办公室的墙上,为蒙凯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和司机出面办理各种事务的恰恰是白玉良本人,能够证明该地点实际上就为该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不是,那么这个办事机构算什么,白玉良贴在墙上的照片算什么,难道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诈骗场所?因为且有录音资料一份,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切仅为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而东胜区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但没有分析论证,甚至没有提及存在上述证据,而只提及有一份李永平的证言,很显然遗漏了证据,没有正确的反应出事实真相。其实事实是十分明了的,蒙凯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即蒙凯公司为了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制定的合同,可以说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经过了蒙凯公司的深思熟虑后才写出来的,整个合同起草的也极具专业水准,作为起草者,作为占主导优势的一方难道会将一个与合同毫无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相反,当初蒙凯公司就应当预见到本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在东胜,对争议的顺利解决或者说对公司本身更加有利,也应当知道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至少知道合同的签订地,办事机构所在地都在铜川镇。如果是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有请可原,因为合同毕竟不是他起草的,自身缺乏相关的经验。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团队,一个大公司却如此出尔反尔实在令人气愤。实际上,蒙凯公司之所以不承认自己写下的法院又管辖权,无非就是想要拖延诉讼的进行,为诉讼的正常进行制造壁垒。公司毕竟强大,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司机却耗不起,拖一阵时间司机的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就瓦解了,销毁了。实际上蒙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因为现在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事情就已经拖了两个月,在对上诉人诸多刁难的情况下,下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导致一个原告撤诉了。其实,对本管辖问题对上诉人来讲,如果真的合同的五个地点都与东胜区法院没有联系,上诉人也就不会反应如此强烈了,但是实际的签订地就在铜川镇,上诉人实在难以咽下这口气。

  据此XXXX与准格尔旗蒙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协议管辖应当有效。

  三、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反驳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确定了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标准为:法人是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登记注册地。《民事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没有办事机构的情况下的合伙企业及合伙型联营企业,才由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我们提供的证据录音资料一份,蒙凯公司宣传广告一份,照片若干张,均能证明该蒙凯公司在东胜区有办事机构,所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而且本案的主体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并非合伙企业及合伙型联营企业,所以即使要认定为由登记注册地法院管辖,主体也不适格, 所以即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东胜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没有做出任何分析论证,在裁定书中表述为“原告只提供证人李永平的一份证言来证明”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裁定认定准格尔旗蒙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亦缺乏论证,甚至没有提到据以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证据是什么,仅被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中表述:“由被告住所地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在该裁定中看不出被告提供了何种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住所地在准格尔旗,而就直接认定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没有任何根据,实在难以令上诉人信服。更何况有有效的协议管辖根本就排除了此条的适用。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2月16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就****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区

  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区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月*日,新浦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09)@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09年*月**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裁决书,所以应由@@@@区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区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连云港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区也同时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区法院是被上诉人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享有管辖权。

  三、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原审法院@@@@区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

  请。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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