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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民事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应该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民事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于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2月23日生,农民,住广南县五珠乡红石岩村委会小次博村小组。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全部不是客观事实。
事实是这样的:20xx年小次博村小组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搞“一事一议” 工程,经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将采石场建在位于小次博村小组往西约0.5公里一个叫“大平地”的地方。
20xx年12月22日,答辩人张中全带领村上群众去采石场搬运已经炸好的石头来铺路,谁知原告不但不支持群众搞公益事业,反而到采石场阻碍群众搬运石头,并声称“如果哪个群众误搬了我家地埂上的石头,我就对他不客气”,
这时答辩人刚好捡来一块石头装上车,原告爬到车上将答辩人装上车的石头仍到地上,说答辩人捡来的这块石头是原告女婿张兴文家的,于是两人发生争吵,接着原告将答辩人打倒在地上,用随手捡来的石头砸答辩人的头部、胸部,至使答辩人头部和胸部受伤,答辩人努力摆脱原告的殴打,接下来旁边的群众就把两人拉开了。
答辩人受伤后在本村医生柏朝仁处治疗,医药费共计597.46元。
二、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合,答辩人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因为小次博村小组为了搞好“一事一议”工程,推选答辩人张中
全为搬运组的组长,负责组织村民从采石场将石头搬运到施工地点。
20xx年12月22日下午,答辩人正在组织村民搬运石头过程中,原告对答辩人进行人身攻击,将答辩人打倒在地,并用随手捡来的石头砸答辩人的头部、胸部,至使答辩人头部和胸部受伤,答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维护集体的利益,采取了自卫措施。
所以答辩人为了自卫和维护集体利益,才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当天答辩人所行使的行为是集体的行为,一切后果应由小次博村小组来承担,所以答辩人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在村子里无法无天,公然阻碍人民群众搞“一事一议”工程公益事业,在众目睽睽之下殴打答辩人,答辩人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及其维护集体利益免遭更大的损失,采取了自卫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并且答辩人行使的行为属于集体行为,答辩人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答辩人的医药费597.64元。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2月1日
有关于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7月28日,现住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丁家湾村6组。
被答辩人: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5月12日,现住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伍谷坪村11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构成骗婚罪,在其诉讼状中编造的事实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是为了掩盖其骗婚的目的。
其行为一:婚前所有的彩礼钱和聘礼都是某某和其母亲规定的,不能更改,不能讨价还价,否则女儿不嫁你,因此欠下5万元外债至今。
其行为二:婚后是:“从结婚到逃走一年之余在家没住到两个月时间,主要住在娘家,平时除了要钱以外没有其他的沟通,而其母亲挑唆他们之间的矛盾,无理取闹,嫌弃丈夫和公公婆婆,故而无事生非和丈夫婆婆吵架为由跑回娘家。”
其行为三:婚后不愿在一起同住,不愿行夫妻之事,找借口拒接丈夫与他同房,其目的是防止怀孕,在万般要求和恳求下才怀上女儿的,而在怀孕期间,被答辩人经常在网上勾结男人,聊一些暧昧内容,在郧西住院期间还半夜偷偷跑出来跟男人约会吃宵夜,被答辩人多次要求打掉小孩,威胁
答辩人要强行坠胎,其行为是道德败坏,不正经的水性杨花的女人,心怀不轨。
其行为四:不和家人共用一台洗衣机,不在一起吃饭,要另外做单独吃,以上种种迹象表面其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图毛不轨,这就是他利用骗婚索取钱财的事实。
她的前婚也是用同样的手段骗婚诈钱。
二、被答辩人构成遗弃罪,在20xx年农历5月初8小孩出生,在第22天晚上9点左右把孩子丢在房间,叫婆婆和丈夫到房间给孩子洗澡为由,她趁人不备之时勾引郧西男子坐出租车偷偷逃走,而小孩出生这22天还不愿意带小孩,其实她一早有准备,至今未见小孩一面,作为母亲其没有人性和道德,没尽到母亲应尽的责任。
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经过媒人介绍,相互慎重考虑和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而结婚时答应答辩人所有提出的条件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后答辩人作为妻子,儿媳没在家庭中做一点事,没做个一顿饭,没洗过一件衣服,没做过一次卫生,甚至嫌弃丈夫和公公婆婆,因此体现出被答辩人没有道德和孝道。
综合以上所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感情不好导致离婚是被答辩人自己策划预谋的一起利用婚姻诈骗钱财的案件,答辩人恳求法院调查核实,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敬请法院考虑并采纳以下四个条件:
一、女儿陈紫荷由答辩人抚养;
二、由被答辩人退换彩礼钱5万元整,有借条为证;
三、由被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孩子抚养费93600元(1至6岁每月1000元,共72000元,各一半36000元,7至18岁每月800元,共元,各一半57600元)
四、由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青春损失费20000元; 以上四个条件,如果被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此致
郧西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8月5日
有关于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郭某某,男,30岁,汉族,X X厂工人,住X X县X X镇东大街14号。
因原告郭东民诉答辩人财产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对郭年松的关心与帮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乱语。
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敬重他的学识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心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
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不少,特别是退休以后,年老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答辩人主动关心、照顾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答辩人关心、照顾郭老师是自觉自愿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答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老师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自己。
原告说答辩人居心不良,意图夺他家的财产,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一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应当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 财产赠与答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赠 优于法定继承。
答辩人按照郭老师的遗嘱,接受他赠与我
的财产,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办理。
这怎么能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呢?是谁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谁故意把遗赠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7条、第X条之规定,遗嘱有效的条件是: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
郭老师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有见证人,并且经过公证。
综上所述,郭老师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答辩人按遗嘱接受郭老师的遗赠合法有效,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郭东民 xxxx年10月25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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