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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五年的六年间,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好转。为了改善工人的生活,我国政府做出了工资改革的重大决定。
基于中国的国情,在学习苏联、朝鲜等国的管理模式,吸收其管理经验后,中国开始在全军推行军衔制度,在全国推行行政薪酬制度。这是自1952年以来,继行政分类之后,国家干部级别的又一次划分。
这次工资改革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为24个行政级别,最高为行政1级,最低为行政24级。行政13级以上的干部属于“高级干部”,也就是我们现在熟悉的“高倩”。在享受“高级干部”待遇的同时,将肩负更大的责任。
军衔制度与行政分级并举
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变得更加现代化。1955年,经过几年的准备,军衔制度正式实施。这种军衔制度由6级和19级组成。其制定是以辛亥革命至建国初期中国的军衔为基础,参考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综合考虑后最终形成的。
当时中国正在进行全国范围的工资改革,计划废除“工资制”,改为“工资制”。为了更好地对应工资制度,政府对包括军官在内的国家干部进行了等级划分,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行政级别。如下所示:
行政级别
邮政
行政级别1-3
国家级干部,职务主要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
行政级别4
职位主要是十大将军和国家副职。
行政级别5-7
军区、省、部、师一级的干部,职务主要是大军区、省、部、师。
行政级别8-10
军级干部,职务主要是正军、副军、正厅、市一级。
行政11级-13级
处级干部,职务主要是正处、副处、副厅、副市、处、县。
行政级别14-16
团干部,主要职务是团、副团、副处、副县长。
行政级别17-18
营级干部,职务主要是正营、副营、正师。
行政级别19-20
公司级干部,职务以公司、副公司、副部为主。
行政级别21-22
军衔级干部,职务主要是排长、办事员。
行政级别23-24
军衔级干部,职务主要是副排、科员。
要在干部群体中实行工资制度,首先要做好“定岗、定级、定职称、定工资”。在周恩来总理的领导下,这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一年后,终于形成了初步方案,呈交给毛主席。
毛主席非常期待这个计划。但看完之后,他皱着眉头,沉默了很久,好像被什么问题难倒了。在烟雾中,毛主席沉思良久。他说,“我觉得不对。这不利于团结。应该缩小贫富差距!”
后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毛主席幽默地说:“你要我一个人当大元帅,就是把我放在火炉上!如果你们都是二级三级干部,只有我一个一级干部,那我就不够了!”
沉思了一会儿,毛泽东笑着说:“要我说,马克思、恩格斯应该是一等干部,列宁、斯大林应该是二等干部,而我应该是三等干部,和其他人一样好!”
后来,周总理和制定计划的班子成员根据毛主席的意见修改了计划。最终方案将国家干部分为24个等级,最低的24级每月收入45元,最高的1级每月收入594元。
“分级”和“定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那些有重大贡献的老同志,在考评过程中,要用“低职务、低职称、高行政级别”的办法,肯定他们的贡献。以山东大学前校长程为例。他被评为5级,与将军和省部级干部相当。
根据修改后的方案,本着对党外人士一视同仁甚至高评价的原则,宋庆龄定为行政一级,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领导人定为行政二级。
工程师、教师、医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也有自己的等级制度。当时全国有56位一流教授获奖,含金量很高。陈寅恪、梁思成、季羡林等人榜上有名,而陈子展、黄昆等在专业领域有所建树的学者仅被评为二级教授。
这个制度成功实施了30多年,直到80年代末才“退休”。在其影响下,“等级”深刻影响了中国除农民以外的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
时代发展军衔制度求变革
1964年夏天,贺龙同志问毛主席要不要取消这个军衔牌,这是毛主席一直想做的事,他当即同意了。1965年8月1日,在毛主席倡议下,军衔制度正式废除。
此前,1955年实施的军衔制度借鉴了苏联的相关经验。授予军衔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不低于军官三级军衔。这使得我军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不符的现象十分突出。
军衔制度实施几年后,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此外,很多人认为军衔制度过于教条,不符合军队实际,因此要求废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
实际上,在实行军衔制度的过程中,毛主席也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他不止一次说,看到那个等级卡就难受,甚至觉得过去没有它也能赢,现在却要输了。
军衔制度废除后,军队换上了全红色的五角星,戴上了红领巾和解放帽。自此,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实行了十年的军衔制度第一次告一段落。
此后,直到1988年,中国才重新实行军衔制度。这个军衔制度不是1955年军衔制度的翻版,而是在此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创新。它的出现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的诞生。
与1955年实行的4、14级军衔制度相比,新军衔制度的军官军衔设置为3、11级,取消行政级别,相应调整职务级别。军官军衔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另一个区别是,在新的军衔制度中,军官的军衔是根据其具体职务等级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其具体职务确定的。
新的军衔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过六年的实践,于1994年进行了适度的修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取消一级上将军衔。自从1988年实施新的军衔制度以来,没有一名军官被授予上将军衔。从当时的国情出发,中国设置过高的军衔是不合理的,所以决定取消这个军衔。
二是提高了师级以上岗位的职级,一岗三衔改为一岗两衔,取消了原来的最低职级。
第三,取消各级军官的基准军衔,每个军衔设两级。
第四,提高了一些技术官员与其职务相应的级别。
后来我军义务兵不分兵种统一调整服役两年,士官数量增加。为适应这一变化,1999年,我军再次修订军衔制度。修改后,士官共6级,取消上士、中士、下士军衔。
暂行条例出台,人事管理有依据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12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弥补了公务员制度的空白。
《条例》共18章88条,系统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务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晋升、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和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管理监督等。
根据《规定》,国家公务员分为不同等级,最高1级,最低15级。
行政级别
邮政
行政级别1
国务院总理
行政级别2-级别3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行政级别3-4
省部级职位
行政级别4-5
省部级代表
行政级别5-7
处级和科级正职、巡视员
行政级别6-8
副处级、科级、助理巡视员
行政级别7-10
县处级,调研员。
行政8级-11级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行政级别9-12
乡科级岗位,主任科员
行政级别9-13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行政级别9-14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行政级别10-15
警官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大致界定了“高级干部”的范围;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级干部”,是指行政级别或职级在副省级以上的干部,既包括现任干部,也包括退休干部。
根据《规定》,至少行政5级以上的副省部级干部属于“高倩”。
《条例》自1984年起由中组部、劳动部等部门起草。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其适用范围及其相应的名称和等级进行了多次修改。1988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成立了专门的人事部门,从而为今后在组织层面实行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基础。
1989年,该条例在包括国家审计署在内的六个政府部门试行。一年后,哈尔滨和深圳也开始试点。
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就该条例的起草征求意见。随后,从1992年到1993年,举行了几次专题会议讨论起草问题。
终于在1993年4月24日正式通过,同年8月14日正式发布。为配合《暂行条例》的实施,人事部等部门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使公务员制度成为一个日益完备的体系。
公务员法颁布,人事管理法治化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经过审议表决后依法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办法从行政法规升华为法律规范。
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分为27个级别;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领导岗位,一类是非领导岗位。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基本性质、主要特点和管理要求,公务员职位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
领导职务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为:国家正职、国家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领导职务与其行政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行政级别
邮政
行政级别1
国家级职位
行政级别4-级别2
国家代表
行政级别8-4
省部级职位
行政10级-6级
省部级副职
行政13级-8级
主任级职位
行政15级-10级
局级副职
行政18级-12级
县级岗位
行政级别20-24
县级代表
行政22级-16级
乡级岗位
行政级别24-27
乡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务和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行政级别
邮政
行政13级-8级
检查员
行政15级-10级
副巡官
行政18级-12级
研究者
行政级别20-14
副研究员
行政22级-16级
主要工作人员
行政24级-17级
高级工作人员
行政级别26-18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行政级别27-19
警官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级别在10级以上的为“高级干部”。
根据2015年1月正式下发的文件,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科级、正科级五个职级。
截至2019年,公务员法已经实施13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一直在发展和完善。为顺应时代潮流,我国首次修订公务员法,共70多处修改。相应的,《公务员职务、职级、级别管理办法》也于2020年3月3日颁布实施。
新《管理办法》依然延续了之前的规则,将公务员的职位分为两类,一类是领导职位,一类是非领导职位。根据公务员特点确定的不同领导级别和职位类别也延续了《公务员法》附件三的规定,保持不变。
综合管理岗位对应的公务员职级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等级
邮政
行政13级-8级
一级督察
行政15级-10级
二级督察
行政17级-11级
一流的研究员
行政18级-12级
调查员II
行政19级-13级
三级研究员
行政级别20-14
四级研究员
行政21级-15级
一级书记长
行政22级-16级
二级书记长
行政级别23-76
三级主任科员
行政级别24-18
4级主任科员
行政级别26-18
一级职员
行政级别27-19
二等职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为:
邮政
最低等级
主任级职位
一级督察
局级副职
二级督察
县级岗位
调查员II
县级代表
四级研究员
乡级岗位
二级书记长
乡级副职
4级主任科员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和军队管理制度,对公务员和军队进行了更加科学的管理。
从1955年的行政分类到1993年的条例,再到2005年的公务员法,每一次新政策都是对之前政策的更新和补充。这意味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更加系统、更加科学,从个人层面有利于个人发展;从组织层面,激发公务员活力;在国家层面,有利于我们国家的整体建设。
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壮大,我们所有的制度都会越来越完善,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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